中國地理學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地理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縮寫為:GSC。第二條中國地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普通初高中及中等職業(yè)學校從事地理教學、科研的地理工作者,地理科學愛好者及相關人員自愿組成并依法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發(fā)展中國地理科技事業(yè)的重要社會力量。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全國地理工作者,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以推動地理科學事業(yè)發(fā)展和為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為中心,促進地理科學事業(yè)的繁榮和發(fā)展,促進地理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公眾地理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促進地理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和地理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tài)文明服務,為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和創(chuàng)新型國家做出貢獻。本會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fā)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和優(yōu)良學風;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chuàng)新、求實、協(xié)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tǒng)一。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yè)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第六條本會的業(yè)務范圍(一)組織和支持會員開展國內外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本學科發(fā)展,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二)編輯出版地理科技書刊;(三)宣傳普及地理科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四)對國家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討并提出政策建議;(五)組織開展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科技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接受委托進行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價、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jù)學科發(fā)展需要組織舉辦展覽;(六)開展對會員和地理科技工作者涉及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的繼續(xù)教育和培訓工作;(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yè)和活動;(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權益;(九)發(fā)現(xiàn)舉薦優(yōu)秀地理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優(yōu)秀地理工作者,評選優(yōu)秀地理論著、圖集。(十)與本會業(yè)務有關的其他活動。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會為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港澳臺會員、海外會員、準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三)在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普通會員: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的地理工作者,與本會專業(yè)有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在讀博士研究生。(五)資深會員:年齡在60歲以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曾(現(xiàn))任本會理事或分支機構的主任、副主任職務的教授、研究員(或相當技術職稱);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博導資格的教授、研究員;為我國地理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做出重要貢獻的著名地理學家。(六)港澳臺會員:居住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的永久居民? ??具有相當于中級職稱以上,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或與地理專業(yè)有關的科技工作者。(七)海外會員: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的學者,對我國友好并具有相當國內高級職稱的外國籍的地理科技工作者,以及長期在海外學習或工作具有相當于國內高級職稱的中國籍地理科技工作者。(八)準會員:大學地理專業(yè)及與地理相關專業(yè)的在校高年級本科生、碩士研究生,以及從事地理科研教學及管理工作的大學畢業(yè)生。(九)單位會員:主要指省級地理學會,可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本會,也可以包括主要地理研究、教學單位。本章程下述規(guī)定不適用于準會員、港澳臺會員和海外會員。準會員、港澳臺會員和海外會員的入會程序和權利義務,另行規(guī)定。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三)個人會員入會,須有二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會員單位推薦,秘書處討論批準,頒發(fā)“個人會員證”;(四)單位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頒發(fā)“單位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取得有關學術資料和服務的優(yōu)先權;(四)擁有平等發(fā)表學術觀點的權利;(五)會員擁有退會自由。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五)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有關建議。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經本會秘書處提示后,仍不及時履行義務的,應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六)決定終止事宜;(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xié)商,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地理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并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xiàn)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曾任本會上一屆主要領導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及專業(yè)(工作)委員會、分會主任職務的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學會下屆名譽理事。對學會有重要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及關心、熱愛地理學并支持學會學術活動的企業(yè)家、經理事 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學會特邀理事。學會理事會聘請顧問,顧問由不再學會擔任職務的兩院(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和著名地理學家組成。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一)執(zhí)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制定本會的重要活動計劃;(九)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shù)不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至四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guī)定的,須本會理事會提議,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選舉。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后,方可任職第二十三條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受理事長委托,經理事會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第二十六條學會為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第二十七條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地理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規(guī)范的名稱;(二) 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guī)模的專家學者群體;(三)有符合章程所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yè)務活動;(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合法和相對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第三十條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批準登記后,確需刻制印章的,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第三十二條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分支機構可發(fā)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fā)展的會員為本會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于本會所有。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全國學會的規(guī)定按時換屆。其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兼任全國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進行的財務審計。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第九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29日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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